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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规则体系也在持续搭建。

 

54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通俗来说,就是对券商和基金公司两大类金融机构“走出去”进行了规范。

 

其中,对“走出去”的机构从净资产规模上做出规定,要求券商不低于60亿元、基金公司不低于6亿元,且持续经营需满2年。此外,要求境外控股机构不得“返程”,即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跨境业务的进行意味着监管也将实现跨境,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境外控股机构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情况每月上报中国证监会。

 



“走出去”设财务门槛:券商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

 

首先规范的,是哪些金融机构可以“走出去”?《管理办法》整合了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内部控制有力。

 

具体要求列举在第八条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经营构,应当符合五大条件。

 

第一,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二,近三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第三,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持续经营满2年;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第四,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并制定完善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

 

第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划定“走出去”业务范围:返程投资被禁

 

《管理办法》还规范了“走出去”的业务范围,要求境外机构突出主营业务,规范下设机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24个月过渡期以达到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的经营机构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风险管理、为特定金融业务及产品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而境外子公司,被明令禁止回到境内进行相关业务。这意味着,境内和境外机构的业务范围将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交叉运作,从而避免了跨境业务可能产生的乱象。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境外控股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从事为境外控股机构提供后台支持或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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